生育津贴怎么算是给单位还是个人
生育津贴怎么算是给单位还是个人,众所周知,生育保险可为因生育而中断工作的参保女性职工进行物质帮助或经济补贴,那么你知道生育津贴怎么算是给单位还是个人吗,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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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津贴应该谁领取还是有点模糊的,按照规定生育津贴是补贴给单位的,如果单位已经正常发放了产假工资,那这个钱单位申请之后就不会再给到员工了,但有两种特殊情况职工有可能是可以拿到这个生育津贴的。
【一】单位不发产假工资或者挂靠交社保(姑且不谈是否合规合法等问题)
挂靠交社保,肯定就不会发产假工资的,而有些单位也会明确告诉职工,休产假期间不发工资,这两种情况,那单位申请了生育津贴以后,就应该把生育津贴给到参保人员,当然如何给就要跟单位协商了,另外,个体户挂靠个协参保人员,也是可以通过个协申请生育津贴,挂靠个协是合法的,保费都是自己交的,生育津贴也应该是给到参保人的;
【二】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是按照单位上年度生育险平均缴费基数作为计算基础,生育险缴费基数与养老险缴费基数一致,比如说某单位上年度生育险平均缴费基数为5000元,那在计算生育津贴时,就是按照5000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而某职工的工资为3000元,那单位发放产假工资时就是每个月3000元,而生育津贴却是5000元每个月,这样单位应该把多领取的2000元的生育津贴给到职工,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的实际工资呢?那单位就应该按实际工资发产假工资,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贴;
【三】生育津贴领取天数不等于产假天数
深圳产假天数最高可以是238天,而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的时间没有这么长,顺产一胎是98天,剖腹产是128天,有正常单位上班的,领取生育津贴以外的产假工资就由单位发放,而挂靠公司人员也要知晓,生育津贴领取天数并没有那么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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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津贴是给单位还是个人的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生育津贴由社保局支付给单位。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二、生育津贴部分地区社保局规定
北京社保局回复:
自2015年12月起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可以从14家银行中就近自选一家银行作为申领生育津贴的银行,生育津贴将可直接打入代发银行。而此前,生育津贴一般需要先行支付到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参保人员。
天津社保局回复:
自2016年1月起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重庆社保局回复: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我市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其职工生育后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划给所在单位予以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即生育女职工不能同时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本人工资待遇,如生育女职工同时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本人工资待遇,其所在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要求,清退生育女职工多领取部分待遇。
广东社保厅回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法律咨询
网友:请问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是什么?
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跟您详细讲述的关于生育津贴怎么算,是给单位还是个人的内容。生育津贴都是先发放给公司,再由公司发放至个人,但个别有条件的的地区已经可以直接发放至个人。由于生育保险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社保机构,所以生育津贴是由社保机构转经用人单位社保账户,再转发给女性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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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给单位的。因为生育津贴是由单位申请的,若单位在员工产假期间有发放产假工资给员工,则生育津贴会直接补给单位;
若单位在员工产假期间没有发放产假工资,则生育津贴会在单位申领之后发放给单位账户,再由单位将生育津贴全额发放给员工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员工个人的工资标准,那么差额部分还需要单位给补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